一些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互联网发布“佣金日结、轻松赚钱”等高薪兼职信息,以“跑腿取现”、“代收快递”、“运送货物”为幌子,招募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看似报酬优厚、工作简便,实则潜藏着犯罪风险。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兼职取送现金的案件。法院判决,因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王华(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李斌向王华表示有一个每天薪资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兼职开始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要求,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将其交给李斌。
王华本人承认,在完成第三单取款后,他已意识到所运送的现金可能是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并未深究。
经查,该案涉及的5万元款项系上游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钱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在明知现金属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教育改造、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是适宜的。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处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高达5万元。王华明知其运送的是现金,并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从被害人处转移至犯罪团伙手中,构成了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且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因此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协助取送现金、进行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一定要仔细询问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并进行核实。
此外,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者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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